原告许女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2008年,她和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除及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许女士原本有位于北京市XX区的4间私房,面积82.2平方米。按照协议,许女士把房子交给公司拆除,等项目建成,开发商要给她交付一层位置好、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作为补偿。在回迁房交付前,公司要免费提供一间不低于40平方米、临王府井大街的临时商业房。而且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迟延履约,得向守约方每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
协议签了之后,许女士按约定把房子交出去拆除了,公司也提供了临时商业用房。可到了2017年,这临时商业用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给拆除了。从那之后,公司既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临时商业用房,也拿不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这可把许女士愁坏了,她不知道该怎么办,眼看着自己的权益受损却毫无办法。
许女士委托李同红律师和高律师代理这个案子。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有两个,一是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是违约金的计算期间和损失赔偿数额。
首先,李同红律师确认了合同效力及违约事实。双方签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在临时商业用房被拆除后,没再提供符合约定的房子,也没拿出解决办法,这明显构成违约。
然后,考虑到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李同红律师采取了分阶段起诉的策略,每个年度分别主张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第一次诉讼是在2018年,主张2017年X月XX日至2018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公司支付65.5万元。公司不服上诉,结果被驳回,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第二次诉讼在2019年,主张2018年XX月X日至2019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法院又判决公司支付65.5万元。公司上诉还是被驳回。
第三次诉讼就是本案,主张2019年XX月X日至2020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36.5万元及经济损失68.77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也提出了抗辩。他们说项目没动工是因为政府部门调整,不是他们自身的原因,还说自己也是受害者,认为许女士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针对这些抗辩,李同红律师指出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很明确,公司没按约定提供临时商业用房是客观事实,政府部门调整不能成为他们免责的理由。而且此前两次生效判决都已经对相似期间的违约事实作出了认定,公司就应该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损失赔偿数额,李同红律师主张公司没提供临时商业用房给许女士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应该综合考虑公司的违约情形、实际损失、市场预期利益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公司支付违约金36.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同时驳回许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7元,许女士负担2697元,公司负担4440元。
之前两次诉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算下来,这三次诉讼累计为许女士争取到了超百万元的赔偿款。许女士原本面对公司的违约毫无办法,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在通过这三次诉讼,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合同条款和违约事实,采取分阶段起诉的策略,有力应对被告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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