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主张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其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公司委托。
王丹律师在知识产权案件代理方面经验丰富。她代表该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其一,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侵权产品供应商无直接合同关系;其二,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其三,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王丹律师围绕这些要点,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招标文件、材料品牌调整通知等,以支持抗辩主张。
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采纳了王丹律师的合法来源抗辩意见,认为公司能证明产品由承包人提供,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不再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中的开关插座,但要求公司在未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此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类似纠纷中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包工包料工程中,若开发商能证明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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