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同村村民。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智力不正常,在XXXX年至XXXX年期间,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中第一次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而后两次既遂。经专业鉴定,被害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被削弱。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行到案,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这类案件中,普通人有几个高频踩坑行为。其一,很多人对与智力不正常者发生性关系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他们可能觉得只要对方没有明确反抗就不构成犯罪,却不知法律对这类弱势群体有特殊保护,即使对方没有反抗,只要明知其智力存在问题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可能构成强奸罪。其二,一些人在面对警方调查时,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供述。他们认为隐瞒部分事实能减轻自己的罪责,殊不知如实供述才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处理这起案件的是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的黄学良律师。黄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四川-内江资中。执业多年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辩护与合同纠纷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他精通刑事案件全流程办理,擅长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及缓刑辩护等。
在这起强奸案中,黄学良律师在取证方面,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对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相关鉴定报告进行了反复核实。在调解阶段,虽然此类案件通常难以调解,但黄律师积极与各方沟通,希望能为被告人争取一些从轻的机会。在诉讼过程中,黄律师精准提出关键辩护意见。他指出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因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法院经审查,在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纳了该意见,认定第一起为未遂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黄律师积极主张坦白情节,虽然他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最终法院认定了坦白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黄学良律师始终秉持“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以专业为支撑,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在办案时,他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但在必要时会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他深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只有将专业知识与案件实际相结合,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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