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在数年间,以修建房屋、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向多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数额巨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案件棘手之处在于涉及众多资金往来,难以准确界定犯罪数额,这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
凌灿伟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他接手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逐笔核对借条、银行流水、还款记录、集资参与人陈述。凌律师凭借自己约12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发现了突破口。他依法剔除亲属间借款、已民事判决款项、无利息约定款项等,重新核定了准确金额。同时,他提出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等从轻意见。凌灿伟律师是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委员会委员,达州市仲裁员,大竹县法院特邀调解员,这些身份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具专业优势。
法院最终采纳了凌律师关于犯罪数额核定、认罪认罚、坦白等辩护意见,依法核减公诉机关指控金额,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中实现了从轻处罚。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人得到了相对公正的处罚,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后,凌灿伟律师又投入到日常的案件处理中,继续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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