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某工具生产企业,被告是某财产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间内,企业遭遇特大暴雨,厂房进了水,库存货物严重受损。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可被告却以货物未按约定存放、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免责条款生效等理由拒绝赔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告上了法院。企业当时非常焦虑,货物损失巨大,却得不到赔偿,未来的经营都成了问题。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张琪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全面梳理了保险合同、暴雨气象证明、现场查勘记录、货物损失清单等证据,光是这些资料就有厚厚的一摞。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抗辩,他重点论证保险人未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他还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货损进行公估,固定损失金额。在庭审中,他围绕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效力、损失核定、施救费与公估费承担等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
关键策略点
张琪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可能存在问题,经过仔细研究,他发现保险人未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于是,他抓住这个关键,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这一点,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如果免责条款不生效,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张琪律师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在保险拒赔这类案件中,他也处理过不少。比如之前的朱某某先天性心脏病被保险公司拒赔一案,胜诉获赔130万余元;李某某猝死保险公司拒赔一案,胜诉后获赔60万元;丹阳某公司钻头被水泡受损遭保险公司拒赔一案,胜诉后获赔100余万元。
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张琪律师关于保险人未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免责条款不生效的代理意见。这一关键意见被采纳,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请:被告向原告赔付货物损失保险金XXX.4元;被告支付施救费10000元、公估费103650元;驳回原告关于厂房损失及利息的诉请。企业原本担心一分钱都拿不到,现在能获得货物损失保险金、施救费和公估费的赔偿,情况比预想的要好很多。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张琪律师抓住了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依法说明这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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