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尾款纠纷较为常见。比如在某案例中,20192020年间,A公司与B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设计合作协议书》,A公司为B公司承接的某博物馆、某青少年户外活动中心两个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A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后,B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剩余尾款未付。A公司以B公司欠设计费68040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全额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根据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周科兵律师在民商领域的办案经验,处理这类案件需要精准梳理合同约定和履约证据。周科兵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针对原告诉请提出核心抗辩。对于某博物馆项目,双方协商已减合同金额,欠款并非原告主张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减对应费用;原告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
在这类纠纷中,常见的风险和错误做法是当事人忽视合同约定和履约细节,未能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比如有的当事人在遇到对方履约瑕疵时,没有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还有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增项费用的确认不规范,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使得费用核算产生争议。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周科兵律师曾处理过类似情形,其做法是精准梳理合同与履约证据,紧扣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等履约瑕疵,提出费用扣减主张。同时,厘清项目欠款构成,否定原告虚高诉请;明确合同相对性,争取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在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博物馆项目双方一致确认尚欠设计费22850元;某活动中心项目支持原告增项设计费25200元;因原告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酌情扣减原合同设计费10%;认定“建筑面积”与“装修面积”非同一概念,不支持按面积扣减费用;设计方案是否被业主采用非原告付款前提;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56462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316元,B公司承担1268元。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遇到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抗辩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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