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庆阳市,某交通公司为原债务人完成“西峰区某某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原债务人却未支付合同款项。之后根据政府批复,原债务人将案涉停车楼项目整体移交被告公司,并通知交通公司债务转移,交通公司表示同意。然而,被告公司以项目移交前提条件未成就等为由拒绝付款。这使得交通公司陷入了资金无法收回的困境,公司运营也受到了一定影响。
此时,金银兰律师接手了这起案件。她做的第一件事便是仔细阅卷,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梳理。在阅卷过程中,她发现原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被告公司的过程中,交通公司明确表示了同意,这符合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同时,她还注意到被告公司以内部移交条件未成就作为抗辩理由,这明显是在混淆内部约定和外部债权关系。金银兰律师依据这些发现,确立了以确认被告作为新债务人地位,并用合同相对性原则驳斥被告抗辩的诉讼策略。
最终,案件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金银兰律师的观点被法院采纳,交通公司胜诉。这一结果让交通公司成功收回了合同款项,避免了资金损失,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营。金银兰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始终秉持着用心倾听、精准分析的态度,处理着各类案件,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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