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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案件,包括抗诉案件,应在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可延至六个月。接受抗诉的法院按此期限处理;上级法院指令下级再审的,下级应在一个月内决定并遵循同样期限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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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上诉阶段,被告享有上诉不加刑的权利,即二审法院不得随意增加被告数额。但此原则对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或三方上诉案件不完全适用,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调整被告人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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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驳回申诉后应接受原判,但如有确凿证据显示原判决重大失误,申诉者有权继续向上级法院或检察机关申诉。申诉次数不限,但决定权取决于证据的质量和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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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包含明确的时间和地点信息;简约程序案件应在一个半月内完成裁决,常规程序三个月;《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须通知检察院和相关人员,公开审理案件提前三天公告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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