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第一条
途径是,
债权人在
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
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追计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
借贷关系存在的
证据,法院就会
立案受理。
第二条
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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