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关于债务处理和股东权利,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公司的债务会先以其所有的可抵债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公司资不抵债,那么就需要进行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股东的权益会受到一定限制。法律规定,股东以其实际投入的资金为上限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只需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果股东全额出资,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无需承担额外的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等问题,那么他们需要在未到位资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享有一系列重要权力。其中包括知情权,使债务人能够了解重整计划草案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异议权,债务人有权对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提出意见。此外,债务人还有机会继续经营,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诉讼和要求,以便重整企业、制定新的经营管理计划,并寻求复苏。

破产重整后,债权人的权益包括很多方面,比如核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投票(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则除外)、监督和选举委员会、决定债务人的经营活动、通过重整计划等决策、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以保护债权,以及免除债务权等。这些权益都有《企业破产法》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款作保障。

在债务压力下,债务人享有合法的抗辩权利。首先,如有互负债务,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调整支付顺序;其次,后履行抗辩权允许单务合同中未履行义务的一方暂停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者可因对方违约暂停自己义务,债权无效抗辩则针对自始无效的债券。已履行部分可能需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负责损失,蓄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所得利益须归还。

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约定期间内起诉债务人,担保人免责。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亦免责。债权人需在约定期间内以正确方式提出请求,否则视为未请求,担保人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