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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抵债后房贷谁还呢

时间:2025.02.2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64人
律师解析:
应该是原来在银行贷款买房的人还,且银行是抵押权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子是不能转让的。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在借款合同中设置房产抵押时,若债务人没有及时还款或是借款不还或者贷款不还,债务人名下的房产有可能会被拍卖,债权人告上法院,法院查实并判决后,会执行债务人名下房产,法院会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该借款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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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该是原来在银行贷款买房的人还,且银行是抵押权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子是不能转让的。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 更多>>
  • 应该是原来在银行贷款买房的人还,且银行是抵押权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子是不能转让的。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 更多>>
顾梓尧律师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顾梓尧律师,现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担任多家国企、央企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曾办理过上亿标的案件,擅长的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追债和保理综合法律实务、民商事综合法律实务、劳动法律顾问及劳动争议、行政综合法律实务、婚姻家事及继承实务等。顾梓尧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坚持严谨、求证、务实、高效的工作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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