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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设施罪如何判刑

时间:2025.02.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150人
律师解析: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一章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一章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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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 破坏火车大部分构成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而不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并且如果一般情况下破坏程度并不深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并不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更多>>
杨超律师

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

杨超,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在金融公司担任法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评估企业运营风险评估,借款、抵押合同风险审查,对金融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抵押担保案件有丰富经验。并为政府下属担保公司,城市资产公司,政府投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参与企业合同谈判及起草、负责企业各类法律文书及合同审核、处理企业所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有丰富的执行案件及不良资产处置经验。 熟悉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及法院审判思路,擅长办理民商事案件,重大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处理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益受损纠纷,股东之间纠纷、公司股权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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