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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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阐述,借款协议诉讼的法定时效,亦即诉讼的实效期限设定为三年整。该周期自权利主体察觉或推测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以及责任方之日起进行计算。若权利人未曾料及或不能当然觉察到其所享有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那么实效期限便可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阅历至少二十年后,方可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司法保障,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仍有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借款合同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自权利主体知晓或者理应知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责任方之日起算计。若鉴于权利人因不明事由未能意识到或是不应知悉自身权益受损害,则此类情形下,法定诉讼时效期自权利实际受损之日起累计超过二十年之久,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但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建设工程款结算诉讼时效起点的确定依据法律规定,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当发包方未履行结算责任时,诉讼时效自权利受损日起算;二是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逾期不结算则可诉;三是承包商提交结算文件后,发包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回应或协商,诉讼时效自答复截止日算;四是仅表示不同意结算但不配合重审的,诉讼时效亦以此为准。

关于民间借贷之法律规定中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三年,其起算点应追溯至权利主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且责任人为谁之时。若权利主体自权益受损之际起逾二十年后方才提起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有权驳回此等诉讼,除却存在特殊缘由,例如权利主体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否则诉讼时效不受人民法院之保护。故而,对于民间借贷事宜,诉讼时效应自借款人知悉或理应知悉借款尚未偿还之日起开始计算,满三年后即可能丧失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期限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悉权益受损和义务人时起算。特殊情况下,如超过二十年,除非有特殊情况经权利人申请,法院一般不予以保护。法律另有详细规定的,需遵循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