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邢波,刑事专业主任律师,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盈科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山东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济南律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邢波律师兼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济南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兼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邢波律师经历: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9年从事律师工作,2010年开始专攻刑事辩护,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盈科济南律所刑事部,2023年4月获聘盈科山东区域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6月获聘盈科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邢波律师十多年专精刑事案件,目前仍继续深耕刑事领域。 邢波律师办案优势: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多,办案经验丰富,特别是在无罪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短刑、刑事申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以上领域均有成功案例。十多年间,参与指导刑事案件近千件,亲办案例数百件,效果较好的有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有申诉改判无罪的公职人员案件,有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有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判处死刑后上诉改判死缓的死刑案件,其他缓刑和短刑案件比较多。 邢波律师办案风格:第一,专业知识扎实,刑事经验丰富,能根据具体案情,制定切实有效的辩护方案并全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第二,做人诚信厚道,做事勤勉尽责,急当事人之所急,能真正把当事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办理。 凭借高效率的服务过程和高质量的办案效果,邢波律师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满意和好评,也在刑事法律圈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案件,全力争取最佳效果。 邢波律师个人网站(重点推荐):www.xingbo999.com 二、邢波律师的刑事案件业务范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电信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银行骗贷、银行卡、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经济金融犯罪案件 非法经营、职务侵占、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注册商标等经营领域案件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纪委监委调查案件 计算机、网络、涉赌犯罪案件 D品、杀人、伤害、强奸、盗窃等传统自然犯罪 刑事申诉案件
咨询该律师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传授犯罪方法罪并未明确地归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在法学理论界,共同犯罪主要是指两个及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出于共谋的目的,有意识地采取了共同的犯罪行动;但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则特指行为人故意诱导、教授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此种行为本身并非直接参与到实际的犯罪活动之中,仅仅是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其认定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类型。
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的罪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此类犯罪通常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然而,若情节严重至极,罪犯亦有可能被判处更为长期的三年以上、最高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在裁定此类案件时,法官需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实现方式、对社会的潜在威胁以及被告人主观罪恶程度等诸多因素,以确保公正和适当的判决结果。
在中国刑法中,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种类划分,主要可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教唆犯罪,这是指蓄意引诱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第二种是为他人提供犯罪手段,此类行为涵盖了提供执行犯罪行为所需的工具、技术或相关情报信息,以协助他人完成犯罪;第三种则是传授犯罪技巧,即指导他人如何具体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行为;最后一种类型为制作和传播犯罪教材,这涉及到编写、出版以及传播含有犯罪教学内容的书籍、音像制品等。
对于犯罪手段传授罪的主犯问题,这主要是指向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组织、策划、领导及指挥等关键性角色,或者直接实施了传授犯罪手法行为的人员。在判定何为主犯的时候,司法机关会仔细评估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承担的功能,以及这些因素如何进一步影响到犯罪结果的产生与否。值得注意的是,主犯并不仅限于直接传授犯罪手法的人,他还可以是那些通过组织或煽动他人来实施传授行为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量刑范围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该项罪责主要针对以教授、劝诱等方式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蔓延扩散。至于具体的刑罚期限,则需结合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及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大小进行评估与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