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否分居,只要没有离婚,一方借债只要勇于共同生活和生产,都需要共同偿还,反之,则不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
北京市华泰(大连)律师事务所
史晓菲律师,现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任职专职律师。有专业的团队服务,律所为金普新区劳动仲裁的公益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具有法律专业、钻研能力。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能够对当事人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准确分析,提供专业意见。能够在涉诉案件接待中,对案件的分析意见和建议更容易被当事人认可和接受,有助于在法治轨道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诚信热心、认真负责、细心细致、优质高效、追求卓越,维护百姓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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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去世之人在世时曾背负债务,若此种债务被认定为个人责任范围内,其配偶无需承担偿还义务;然而,如若此类债务被归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负债,抑或此类债务因夫妻共有的意图和决策所引发并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的日常生活、经济活动以及生产经营事业上,那么该配偶就必须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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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期间,双方签署的债务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可自愿决定财产的归属,包括分别所有、共有共享或分为两部分各自控制。此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男女双方可自由同意财产的分配,包括各自享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分别归属、部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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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后,债权人可提起诉讼要求共同承担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境下,夫妻互为共同债务人,需对债权人履行义务,此义务与婚姻解除无直接关联。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已离婚,仍需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双方可在各自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协商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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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如果是在婚姻期间举办的婚庆活动,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婚庆活动发生在离婚后,那么债务应被视为个人债务。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等表示共同意愿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债务的性质和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