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按照
并购双方的业务性质来划分,公司并购分为纵向并购、横向并购、混合并购。
1、纵向并购:
处于同类产品且不同产销阶段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所进行的并购。
分为向前并购和向后并购;
2、横向并购:
指处于同一行业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所进行的并购。
例如,两家石油公司的并购;
3、混合并购:
处于不相关行业的企业进行的并购。
例如,房地产公司与食品公司之间的并购。
二、按照法律形式来划分,公司合并分为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在合并后丧失
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2、新设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
也就是说,经过这种形式的合并,原来的各家企业均不复存在,而由新企业经营。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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