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立案程序包括对于
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材料的受理。
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
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
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决定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二)决定不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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