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
当事人自行委托
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
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
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自行
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
其次,受害人可以
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
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
民法院应当准许。
”
二、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
伤残鉴定。
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
鉴定程序严重
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
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通过
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
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
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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