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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