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
张宇 律师,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主任.合伙人,担任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民政厅法律顾问。主要办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类,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方向,张宇律师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善于抓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并能采取灵活的策略和方案,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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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对于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其通常涉及到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举证与质证环节。若原告方以信用卡借款作为其主张的依据,而被告方则可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提起反诉,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债权纠纷并非由民间借贷行为所引发,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遵循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与第六百六十八条所载明之原则,借款合同乃借款方基于特定事由向贷出款项方索取借款,且在指定时限内归还该笔款项并酌情支付相应利率所需恪守的规范性条款。借款合同应遵照书面方式加以签订,然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若各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共识,亦可豁免书面形式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可协商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计费标准,并在契约中明确利率和计算方法。但需注意的是,该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契约中未明确利息,则可视为无息借贷。此外,如果仅约定了借款期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那么出借人在逾期后可按照原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法院会支持这一主张。

非法借贷行为中,涉案人数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民间借贷中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方法依照法律规定,利息之计息期应自借款日始起算,其原因在于双方在借款当日已经达成借款之共识,并签署了借款合同,依据该合同条款,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借款期限长达一年以上者,每满一年之时应向借款人支付相应的利息;而对于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情况下,则应在返还本资金额的同时,连同尚未结算的利息一起支付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