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且存在阻碍诉讼的行为,如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等,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

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决定执行之日起,及时将其送交到相应的看守所予以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24个小时。故而,对于已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人员,必须即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若某人涉嫌强奸但无足够证据证明其罪行,原则上不应被拘留。然而,如涉及其他犯罪或有法定拘留情形,公安机关仍有权拘留。是否送至看守所取决于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及是否符合拘留条件。如无上述情况,通常无需拘留。

若因涉嫌诈骗被拘捕,则已立案。若行为只违法未犯罪,多为行政拘留,最长15日,即使多项处罚也不超20日。结束后可离所。若未成恶性刑事案件,经流程后未判有罪或判缓刑,通常需在看守所待五、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