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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其他应付款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时间:2025.01.19 标签: 公司经营 工商税务 阅读:1114人
律师解析:
存在涉税问题。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已经有确凿证据不再支付的其他应付款,会计上凭相关书证核销,转人营业外收人科目,不需要就这些收入项向税务局进行专门的报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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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在涉税问题。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已经有确凿证据不再支付的其他应付款,会计上凭相关书证核销,转人营业外收人科目,不需要...... 更多>>
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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