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存在涉税问题。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已经有确凿
证据不再支付的其他应付款,会计上凭相关
书证核销,转人营业外收人科目,不需要就这些收入项向税务局进行专门的报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
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
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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