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流产,丈夫提出离婚时能以侵犯自己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吗
时间:2025.02.2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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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男方以女方擅自终止妊娠侵害其生育权为由,在
离婚时对女方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因为女方也有生育权,女方基于生育权享有是否决定生育的自由。
如果双方因为是否生育发生争执,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过调解无效,就达到了法定的离婚标准,应当
准予离婚,但是不支持丈夫一方以妻子擅自流产为由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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