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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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清算后,看似可以逃避责任,但这在逻辑和法律上是说不通的。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公平地偿还债务,而不是逃避责任。如果债务人存在欺诈或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在清算后,如果新发现了任何财产,这些财产可能会被用来偿还未清偿的债务。根据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那么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需要依法进行赔偿。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权由当地法院指派,对象通常为法定清算组织或法律认可的独立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对于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单纯的企业,个人也可能被选为管理者。这些人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执业资质。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法律规定债务清算管理人怎么担任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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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