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合并
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
法律行为。
具体包括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
二、收购
收购通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
产权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具体来讲,依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与混合收购等多种类型。
三、兼并
兼并,则情况比较复杂。
因为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词汇的含义,并且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混用的情况。
因此,对于它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争议很多。
在我国,兼并有时与吸收合并同义,有时又与收购相同。
具体来说,目前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
1.承担
债务式兼并;
2.购买式兼并;
3吸收股份式兼并;
4.
控股式兼并。
四、
并购并购的涵义则更为广泛。
它是指涉及目标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
因此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
兼并与并购两者相较,仅仅是语意表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行为,而后者更重结果。
并且两者都是经济学词汇,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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