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林小雄律师简介 林小雄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多领域案件实战经验,擅长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刑事领域,林律师深耕多年,经办或参与办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强奸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多类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凭借对刑事法律程序的精准把控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他总能找准案件突破口,助力多起案件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缓刑的有利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 在民事领域,林律师同样经验丰富,成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等多类型案件。他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梳理核心争议点,结合客户实际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或调解方案,在化解民事矛盾的同时,最大程度为客户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 执业以来,林小雄律师始终秉承“从客户角度全盘考虑,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的服务理念,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务实的服务风格,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与信赖,是个人及企业寻求法律帮助的可靠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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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属于行为犯范畴,具有犯罪意识者是否已经掌握并实践了传授的犯罪技巧和方法,并不对该罪名的成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关于既遂标准,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一旦实施了向他人传授犯罪技巧和方法的行为,便应当视为犯罪既遂。所谓“传授犯罪方法罪”,通常是指行为人为达到特定目的,以各种手段将犯罪技巧和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该罪名的判定需要满足两个重要条件:其一,罪犯必须实施了犯罪活动;其二,该犯罪活动必须达到法定标准,也就是造成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才能确定罪犯属于犯罪既遂。

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因此,该罪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就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另外,不存在所谓的过失传授犯罪方法,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为罪的原则,过失传授犯罪方法不是犯罪。

本罪是行为犯,被传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既遂标准为:行为人一旦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认定为犯罪既遂。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有哪些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