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47条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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