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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时间:2025.02.20 标签: 公司经营 工商税务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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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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