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贪污罪与
挪用公款罪区分如下:
一、两者
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
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这两个
罪名最重要的区别。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归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以后由于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无法归还亦被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以贪污罪论处。
二、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
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
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
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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