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是性质不同。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
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
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二是前提不同。
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
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
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
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
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
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四是对抗方法不同。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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