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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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在法定条件下设置赌博场所以提供赌博服务的行为。该犯罪行为的特征在于,构成其主体的行为人既是赌场的经营者,又是赌局的组织者,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相应的罚金惩罚。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要承担相应金额的罚金。

对于犯有涉案期为五年以上而至十年以下且并附加罚金之罪的被告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惩处。关于开设赌场罪一项,根据犯罪行为及社会影响程度的不同,通常情况下,我们将给予其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惩罚,同时合并剥夺其部分财产权;而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处以五年以上、甚至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同时予以罚金之罚。

对于开设赌场罪,若获利达到了四十万元人民币,这将被视为情节严重之举,依中国法律规定,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行为人施予罚金刑罚。在此基础上,如行为人以营利为唯一目的,进行了大规模的聚众赌博或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则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判决,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处罚。

若开设赌场的行为未能带来盈利,亦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其构成犯罪,并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严厉惩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参与赌博活动或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的,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缴纳罚金;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伴有罚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关于网络赌场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如下:借助互联网及移动通信终端进行赌博视频、数据传输,以及组织赌博活动等行为,均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