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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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产权的归属及其相关规定对于安置房,部分类型具备所有权,另一些则不存在所有权的概念。举例来说,若涉及到由政府主导的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中为了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而兴建的房屋,或者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原因导致的动迁过程中,动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等价格或较低价格的商品房,这些类型的安置房均具有所有权,且所有权属于个人。

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必然将拆迁安置房产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拆迁事宜发生前,原物业归属属于任意一方的个人财产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可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然而,若该物业在拆迁之前即为夫妻双方所共有持有的,那么拆迁安置房产自然可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安置住房源于城市规划与公共设施建设中的补偿措施,旨在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政府通过提供这类住宅物业,确保他们在拆迁后拥有完整所有权,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应城市化进程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贷款共同承担,仍认定为个人财产,需现金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归原所有人。 3.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包含个人敏感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和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范畴。政府机构应依法保密处理这些私人信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