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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在哪些情形下可互碰自赔

时间:2025.07.3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337人
律师解析:
1.多车互碰:
事故车辆都买了交强险,至少两辆机动车碰撞。
2.有交强险财产损失
各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内,无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
3.各方都有责任:
经交警裁定或协商,确定各方都有责任。
4.各方同意:
事故各方都同意用“互碰自赔”处理。
符合以上条件,可直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快速解决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驾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小朱车辆损失1500元,小胡车辆损失1200元,均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交警裁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但小朱认为自己责任较小,不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小胡则希望按此方式快速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此次事故属于多车互碰,且事故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至少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满足“互碰自赔”第一个条件。
2、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符合第二个条件。
3、经交警裁定为双方都有责任(同等责任),满足第三个条件。
4、但小朱不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不满足各方同意这一条件,所以不能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快速解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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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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