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录音可作
证据。
按照法律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录音包含在内。
2.录音被法院认可有条件。
一是内容要清晰,能体现包工头欠款金额、原因等;
二是获取方式须合法,非法获取的不能用于认定事实。
3.仅靠录音证明力弱。
建议补充合同、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更利于
追讨欠款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为包工头小胡工作后,小胡一直未支付工钱。小朱多次催要无果,便私下录制了与小胡的对话,录音中提及了欠款金额及原因。小朱以该录音为证据将小胡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小胡则辩称录音是小朱私自录制不合法,且不能仅靠录音认定他欠款。
案情分析:1、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法定
证据种类,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所以该录音具备成为证据的资格。
2、若该录音内容清晰明确,能反映小胡欠款的关键信息,且取得方式合法,即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仅有录音作为孤证,证明力相对较弱。小朱应尽量补充合同、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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