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发起人数量要合法,需2至200人,且半数以上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或募集的实收股本,要达到规定总额。
3.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要依法进行,不能擅自发行股票。
4.发起人制定
公司章程,募集设立的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
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如
董事会、
监事会等。
6.公司要有住所,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等五人打算设立一家
股份有限公司。小朱认为只要大家凑够钱就行,对发起人人数、住所等条件不在意;小李则担心认购的股本总额不符合要求。他们在股票发行时,未严格依法进行,自行印制了部分股票准备发售。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于是否需创立大会通过也存在分歧。此外,在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确定公司住所方面,他们也出现了意见不统一的情况。
案情分析: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朱的想法错误,需确保发起人条件符合规定。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要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小李的担心合理,应确保认购的股本总额符合要求。
3、股份发行需依法进行,他们自行印制股票发售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依法发行。
4、若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章程需经创立大会通过,应按规定处理章程制定事宜。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且需确定公司住所,应解决好相关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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