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后,外债按法定程序处理。
一是
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处理。
二是
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按顺序偿债:
先支付职工
工资、
社保费与
补偿金;
接着补缴其他社保费和税款;
最后偿还普通债权。
三是若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
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说明性质和数额,参与分配实现债权。
案情回顾:小许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宣布破产。公司有外债未偿还,债权人小朱、小李、小胡等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小许表示公司已无足够资金,需按法定程序处理。此时职工小丽、小静、小何也要求支付
拖欠的工资和相关费用,各方对于
债务清偿顺序和方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并进行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顺序清偿。职工小丽等人的工资、医疗等费用应在第一顺序得到清偿。
2、小朱、小李、小胡等债权人属于普通
破产债权,应在清偿完职工费用、社保费用和税款后,按比例参与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性质、数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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