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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物品数量如何认定

时间:2025.07.3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84人
律师解析:
1.以实际查获为准。
若现场查获被盗物品,就按查获的数量认定。
比如在小偷住所发现被盗的手机,有几部就算几部。
2.结合证据认定。
当无法查获实物时,依据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确定数量。
像有购物发票显示被盗的手表数量。
3.合理推定数量。
若证据不充分,但有其他线索,可合理推定。
如监控显示小偷多次搬运,可据此估算物品数量。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二人合谋盗窃。他们潜入一家仓库,偷走了大量电子产品。在警方抓捕并起获赃物后,对于盗窃物品数量认定产生争议。小朱称他们只偷了部分有明显包装的产品,而小胡则表示仓库内丢失的所有电子产品都是他们所盗。警方经过现场勘查发现仓库部分物品有挪动痕迹,但难以准确界定哪些是他们盗窃的物品。

案情分析:

1、认定盗窃物品数量需依据证据。在本案中,不能仅凭小朱或小胡的单方陈述来确定。警方应结合现场勘查、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判断。若有监控能清晰记录他们盗窃的过程和数量,应以监控显示为准。
2、对于现场有挪动痕迹但无法明确是否被盗走的物品,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简单将其全部认定为被盗物品。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仅将有确凿证据证明被二人盗走的物品认定为盗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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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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