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债务债权精选解答 > 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39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第三人不知有此约定,与债权人达成债权转让,该转让有效。
2.若第三人知晓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仍进行受让,此约定可对抗该第三人,转让行为可能无效。
3.总之,能否对抗第三人,关键看第三人是否知情,不知情通常不可对抗,知情则可能被对抗。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借款合同,小朱借给小胡20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后小朱因急需资金,将此债权转让给了小丽,并通知了小胡。小胡以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为由,拒绝向小丽履行还款义务,小丽则认为自己作为善意第三人,该转让对小胡有约束力,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若小丽确实不知小朱与小胡之间有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其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小朱与小胡关于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不能对抗小丽,小胡应向小丽履行还款义务。
2、若小丽知道该约定,那么该约定可以对抗小丽,小胡有权拒绝向小丽履行还款义务,小丽只能要求小朱承担相应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