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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代替妻子签字做公司股东有效吗

时间:2025.07.3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087人
律师解析:
-若妻子事前授权丈夫签字,该签字有效,妻子成为公司股东。
因为有合法授权,丈夫的行为代表妻子意愿。
若妻子事后对签字进行追认,也会认定有效。
相当于妻子事后认可丈夫的代签行为。
若既无事前授权,事后也未追认,签字无效。
未经妻子同意,丈夫不能擅自让妻子成为公司股东。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丽是夫妻。某公司在办理股东登记时,小许在未取得小丽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替小丽签署了相关文件,将小丽登记为公司股东。小丽得知后,认为自己并未同意成为股东,小许代签行为无效,要求撤销其股东登记;而公司则认为小许与小丽是夫妻,小许的代签应视为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小许代小丽签字,若未获得小丽的授权,该代签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虽然小许和小丽是夫妻关系,但这并不当然赋予小许代签文件使小丽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小丽明确表示不同意成为股东,即未对小许的代签行为进行追认,所以小许的代签行为对小丽不发生效力,小丽有权要求撤销其股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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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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