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妻子事前授权丈夫签字,该签字有效,妻子成为公司股东。
因为有合法授权,丈夫的行为代表妻子意愿。
若妻子事后对签字进行追认,也会认定有效。
相当于妻子事后认可丈夫的
代签行为。
若既无事前授权,事后也未追认,签字无效。
未经妻子同意,丈夫不能擅自让妻子成为公司股东。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丽是夫妻。某公司在办理股东登记时,小许在未取得小丽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替小丽签署了相关文件,将小丽登记为公司股东。小丽得知后,认为自己并未同意成为股东,小许代签行为无效,要求撤销其股东登记;而公司则认为小许与小丽是夫妻,小许的代签应视为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小许代小丽签字,若未获得小丽的授权,该代签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虽然小许和小丽是夫妻关系,但这并不当然赋予小许代签文件使小丽成为公司
股东的权利。小丽明确表示不同意成为股东,即未对小许的代签行为进行追认,所以小许的代签行为对小丽不发生效力,小丽有权要求撤销其股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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