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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否算贪污行为

时间:2025.07.2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11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不同罪名
挪用公款并非贪污行为,二者虽有相似,但本质不同。
2.二者区别明显。
犯罪目的上,挪用公款是暂时使用且归还,贪污是永久占有;
行为方式上,挪用是擅自挪用,贪污是侵吞、窃取、骗取;
客体方面,挪用侵犯公款使用权和财经制度,贪污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3.实例说明。
有人挪用公款炒股准备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有人虚报账目占有公款不还,构成贪污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财务人员,小胡是同单位的业务人员。小朱擅自将单位公款挪出用于个人炒股,打算盈利后归还。小胡则通过虚报账目手段将公款据为己有,不再归还。单位发现资金异常后报警,小朱和小胡被调查,对于他们的行为性质认定产生分歧,有人认为都属贪污行为。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目的是暂时使用公款用于炒股,之后归还,行为表现为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符合挪用公款罪特征。
2、小胡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报账目这种骗取手段永久侵吞公共财物,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属于贪污行为。所以二人行为应分别定性,并非都属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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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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