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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没有执行可以重新起诉吗

时间:2025.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77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债务纠纷未执行不能重新起诉
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同一纠纷,不能就相同标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2.若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却未执行,应走执行程序
比如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冻划财产,也能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实现债权。
3.若出现新事实,像达成新还款协议后对方违约,可就新事实起诉。
所以,没执行先考虑执行程序,有新事实再考虑重新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胡偿还小朱欠款。判决生效后,小胡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朱未申请强制执行,而是打算重新起诉小胡。小胡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小朱不能重新起诉,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已经经过法院判决、裁定且生效的同一纠纷,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债务纠纷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小朱不应直接重新起诉。
2、在债务纠纷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却未执行的情况下,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小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小胡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实现小朱的债权。若没有新的事实,小朱重新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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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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