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构成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条件如下:
一是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此罪。
二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若因过失则不构成。
三是该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
四是客观上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如发卡行代码、密码等,方式不限,且提供的信息要能让他人以持卡人名义交易。
案情回顾:小胡年满18周岁,为谋取私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仍将自己获取的多张信用卡的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号及密码等信息资料,以出售的方式提供给小许。小许意图利用这些信息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后被警方发现。小胡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信息,不一定会造成实际危害,不应构成
犯罪。
案情分析:1、从主体条件来看,小胡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一般主体,符合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上小胡为谋取私利,明知行为危害社会仍积极出售信息,表现为故意,并非过失,满足主观条件。
3、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符合客体条件。
4、客观上小胡非法出售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且这些资料足以使小许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符合客观条件。因此,小胡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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