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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物的抵押后有追偿权吗

时间:2025.07.2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17人
律师解析:
1.第三人提供物的抵押后是有追偿权的。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这种追偿权是为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三人以自己财产为债务抵押,并非最终责任人,所以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求偿。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小胡作为第三人,以自己名下一套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小朱无力偿还借款。小许遂要求行使抵押权,拍卖小胡的房产以实现债权。小胡对自己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小朱追偿产生疑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本案中,小胡作为第三人以房产为小朱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当小许行使抵押权,小胡的房产被拍卖用于偿还债务后,小胡有权向债务人小朱进行追偿。
2、小胡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为其承担担保责任所支出的费用,即拍卖房产用于偿还小朱债务的金额。小胡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向小朱主张该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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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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