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缓刑刑期计算以判决确定日为准,即
判决生效日。
一审宣判后无上诉、
抗诉,期满判决生效,缓刑刑期从这时起算;
有上诉或抗诉,
二审维持原判,从二审判决确定日起算。
2.判决前先行
羁押日期不能折抵
缓刑考验期。
原因是羁押剥夺自由,而缓刑考验期是考察
犯罪分子,二者性质不同。
案情回顾:小朱因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小朱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也进行了抗诉。经过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小朱认为自己在判决前被先行羁押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应折抵缓刑考验期,但
司法机关未予认可,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缓刑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指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本案中小朱提出上诉、
检察院抗诉,经二审维持原判,所以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刑期。
2、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性质不同,羁押是剥夺自由,缓刑考验期是对犯罪分子进行考察,所以司法机关不认可小朱用羁押期折抵缓刑考验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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