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一般一个月内要作出起诉决定。
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天。
2.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十天内作决定;
可能判
有期徒刑超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天。
3.案件需
补充侦查的,最多两次。
每次补充侦查完移送检察院后,
审查起诉期限重新算。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一起普通案件,但小朱认罪认罚,且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检察院在接手案件后,认为案件有部分事实不清需要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然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就审查起诉期限产生争议,公安机关认为应按一个月期限,而检察院坚持重新计算期限。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检察院应在十五日以内作出决定。本案中小朱符合此情况,检察院应按此规定确定审查起诉期限。
2、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本案中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非按最初移送时的一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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