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2.关于该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有两种观点。
一是实施拐骗、
绑架等六种行为之一,不论
被害人是否卖出,都构成既遂。
二是以被害人是否被实际控制、丧失人身自由为标准,控制住被害人算既遂,未控制住算未遂。
3.司法实践常采用第一种观点,实施六种行为之一即既遂。
案情回顾:小胡意图拐卖妇女,他通过花言巧语哄骗小丽,将小丽带离其生活场所,准备将她卖给他人。然而,在尚未卖出小丽时,小胡就被警方抓获。小胡认为自己还未将小丽卖出,不应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
案情分析:1、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
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关于该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
行为人是否实施拐骗、绑架等六种行为之一为标准,另一种是以被害人是否被实际控制为标准。
2、在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第一种观点。本案中,小胡实施了拐骗小丽的行为,符合法定的六种行为之一,所以即使小丽未被卖出,小胡也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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