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个人和单位都能构成,个人为一般主体。
2.主观:
故意为之,一般是为了
非法获利。
3.客体:
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
消费者权益。
4.客观:
生产者违反
法规制造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或未销售但货值达15万以上。
制造行为有掺杂掺假等。
未达标准不构成
犯罪,但可能受
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着一家工厂,故意在生产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降低成本获取更多利润。其生产的伪劣产品部分已销售,销售金额达6万元,还有部分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0万元。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小朱认为自己未销售部分货值未达15万元,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工厂经营者,属于制造伪劣产品罪中个人主体的范畴。
2、主观方面,小朱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具有非法牟利目的,符合该罪主观要件。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小朱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制造伪劣产品行为,且已销售金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达到了构成制造伪劣产品罪的数额标准,因此小朱构成制造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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