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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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并不属于监外执行的范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主要用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所处的暂时性自由措施。具体来说,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合适的担保人之后,他们便可以在案件正式审理的阶段暂时地脱离羁押状态,然而在此过程中,他们仍然需要接受相关司法机构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在法律层面上,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监外执行,这两种措施的适用条件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在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前采用的司法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涉案人员能够按时出庭受审;相比之下,监外执行则是在罪犯已经被判处刑罚后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旨在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人身安全。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两种措施进行准确区分并加以运用。

盗窃罪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实行监外执行的。例如,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监外执行。

关于监外执行刑期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将其纳入到实际应服刑期之内,也就是采用“监外执行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等价交换原则;另外,若因贿赂或其他非法行为而获得暂予监外执行资格的罪犯,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将不被视为有效的执行刑期。然而,值得提出的是,如果罪犯在暂时性监外执行期间逃离监管,那么这部分逃离的时间也同样不会被计入到实际刑期之中。

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被司法机关拘禁收押,那么一般不会把这段时间计算在刑期内,也不会影响原判的执行。但如果是因为涉嫌新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再次逮捕收押,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要是新案子和原判的犯罪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会被数罪并罚;要是新案子是独立发生的,且和原判没关系,那就得单独判新案子的刑事责任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