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
资不抵债可走
破产清算。
公司或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
3.管理人审查债权、编制债权表,召开
债权人会议核查。
制定变价与分配方案,经会议通过、法院认可后执行。
4.
财产分配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依次支付职工
工资等、
社保费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分配完,管理人申请终结程序,法院裁定后办理注销。
案情回顾:小朱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小丽向法院申请该
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小胡。小胡接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小李按规定申报。小胡审查编制债权表,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之后制定
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各方对财产分配顺序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或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
申请破产,本案中债权人小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相关资料并调查财产状况是法定程序,管理人小胡的做法合法。
3、管理人审查债权、编制债权表并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也是必经程序。
4、财产分配应按法定顺序进行,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等、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
破产债权,需依此解决本案争议。
5、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可申请终结
破产程序,法院裁定终结后办理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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