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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否按获利金额定罪

时间:2025.07.24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47人
律师解析:
1.诈骗罪定罪主要看诈骗既遂的犯罪金额,即公私财物被诈骗的价值,而非单纯看获利金额。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2.获利金额在共同犯罪中有参考价值,能反映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
量刑还会考虑犯罪情节,如手段、后果、退赃退赔情况等。
3.若有法定从宽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退赃退赔、非主犯且获赃少、获被害人谅解等,可能不起诉或免刑。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他们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多位被害人购买根本不存在的商品,诈骗既遂的犯罪金额达到五万元。事后,小朱获利三万元,小李获利一万五千元,小胡仅获利五千元。案发后,小胡主动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小朱和小李认为应按获利金额来定罪量刑,而司法机关却要按诈骗既遂的犯罪金额来定罪,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诈骗罪定罪主要考量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即诈骗既遂的犯罪金额,本案中三人诈骗金额为五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获利金额虽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是定罪的主要依据,小朱和小李认为按获利金额定罪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2、在量刑时,除金额外,还会考虑犯罪情节。小胡在共同犯罪中获赃较少,且主动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存在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可能会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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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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